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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林天源被 告 王元亨

王建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起訴,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自111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4日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9,6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0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2,560元外,尚應補繳4,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0萬元 1 利息 180萬元 111年7月1日 115年1月4日 6% 379,627.4元 小計 379,627.4元 合計 2,179,627元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