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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 告 林秋霞被 告 劉逢全

周奕臻李復興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排除噪音干擾行為,係請求不得為一定行為,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排除持香朝向原告住處拜拜之騷擾行為,係請求不得為一定行為,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排除公然嗆聲、辱罵原告之行為,係請求不得為一定行為,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均應與聲明第一項合併計算之。準此,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20萬元(計算式:2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50元,尚應補繳5萬8,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