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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被 告 翠堤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陳由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38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4日送達原告,復經本院以114年11月17日中院漢民簡114補2043字第1140097602號函請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具狀表示是否仍要繳納裁判費,該函業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回覆本院,亦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