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林榮泰被 告 賴錦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返還土地增值稅代墊款新臺幣(下同)73萬4,88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原告贈與稅代墊款12萬4,044元,及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其起訴前之孳息,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8,9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1,380元,原告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萬4,887元) 1 利息 73萬4,887元 114年9月23日 115年6月7日 (258/365) 5% 2萬5,972.72元 小計 2萬5,972.72元 項目2(請求金額12萬4,044元) 1 利息 12萬4,044元 114年10月14日 115年6月7日 (237/365) 5% 4,027.18元 小計 4,027.18元 合計 88萬8,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