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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 告 陳霆鋒被 告 張羽忻

蔡盛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7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