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 告 傅兆蓬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56,000元(聲明第一項依起訴狀所附拍賣公告附表建物編號3、4之價格為2,634,000元、23,522,000元,總計為26,156,000元。又聲明第二項與第一項之經濟目的相同,故本件以聲明第一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