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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莊玟煇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蕭玉暖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岢禛律師被 告 莊協益

何秀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