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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梁俊仁

謝文卿被 告 中華民國(台灣)國際獅子會第三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葉浴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聲明:1.確認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9日召開之2025至2026年度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暨理事、監事之選舉無效。2.確認前項當選理事、監事與被告間之理事、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第1、2項均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前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

聲明2項確認理、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聲明第1項確認理、監事之選舉無效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訴訟利益同一,互相競合,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1萬6305元(2萬0805元-4500元=1萬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