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 告 林宣慈被 告 蔡豐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身無支付投注款項之真意及能力,竟因需錢孔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8日9時30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信宏」聯繫原告,佯稱先代為投注籃球、足球賽事,事後會支付投注款項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支付能力及真意,遂在原告任職之朝富貴彩券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以彩券行投注機內之額度為其墊付注金,投注如附表所示賽事之運動彩券。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積欠之投注款項,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始知受騙,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4萬元之損害。
本案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刑事判決書等件為證,且本件刑事部分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詐欺得利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69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嚴重違反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及誠實信用原則而言。經查,本件被告明知自身毫無支付能力與真意,竟基於詐欺得利之不法故意,向原告佯稱事後付款,致原告陷於錯誤,進而代為墊付共計54萬元之運動彩券注金。被告以此等施用詐術之欺罔手段獲取免付對價之不當利益,不僅破壞商業交易之信賴關係,更顯屬違反社會誠信交易秩序之背於善良風俗方法;且其客觀上之不法詐騙行為,與原告受有54萬元損失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4萬元之損害,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訴狀送達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9頁)翌日即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萬元,及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其擔保金而予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幣別:新臺幣。紀元:民國)編號 種類 時間 投注金額 1 籃球賽事運動彩券 114年1月18日9時32分許 3萬元 2 114年1月18日9時33分許 5萬元 3 114年1月18日9時35分許 5萬元 4 114年1月18日9時36分許 5萬元 5 114年1月18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6 114年1月18日10時30分許 5萬元 7 114年1月1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8 114年1月1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9 114年1月1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10 足球賽事運動彩券 114年1月18日11時9分許 1萬元 11 114年1月18日11時9分許 1萬元 12 114年1月18日11時16分許 9萬元 合計 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