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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祥富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淑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9,0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9萬9,984元) 1 利息 149萬9,984元 113年12月5日 115年3月19日 (1+105/365) 16% 30萬9,037.8元 小計 30萬9,037.8元 合計 180萬9,022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