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 訴 人 廖富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萬4,312元(本院卷17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