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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邱太乙被 告 鄧詩怡訴訟代理人 張順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萬5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雖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稱其配偶即被告代理人因身體嚴重不適而緊急送往醫院急診,是當日不能出庭等語。然本院庭期通知書早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45頁送達證書),被告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本應事前提出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聲請變更或展延期日,惟被告遲於115年7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期,已非適法。復被告本得自行出庭,或另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到庭,是被告所述,非屬得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準此,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7年10月12日向原告辦理房屋貸款,借款新臺幣(下

同)811萬元,借貸期間自107年10月12日起至137年10月12日止,共30年(下稱系爭借款)。兩造並約定撥款後每月為1期,分360期還款,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攤還本息。嗣兩造於110年12月10日合意變更償還辦法,就借款餘欠改約定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為寬限期,僅須按月付息;寬限期滿後至到期日137年10月12日止,則分為287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

㈡系爭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511%

浮動計息,114年7月12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均為1.751%,加計個別加碼年率後,借款利率為2.262%。而被告倘遲延繳付本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納日之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按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詎被告自114年8月12日起(期金自114年7月12日起息)即未

依約履償,經原告電話及發函催討仍不清償,迄今尚欠債務本金餘額727萬3634元及按上開本金計算之利息(含逾期息)、違約金等,截至115年1月12日,尚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分別計有8萬2265元、57元。原告自得依兩造所簽立之放款借據,主張自115年1月12日起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並於同日轉列催收款項,並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本金727萬3634元、截至115年1月11日止之利息8萬2265元及違約金57元,並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

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放款結清查詢單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復興授字第11500000831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5至1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可認原告主張為真。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尚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727萬3634元 2.262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按年利率0.2262%;自115年2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0.4524%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