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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詹訓誌即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

陳麗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曉佩、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王耀璿、陳馨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為限;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2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原告主張被告鍾曉佩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行為,妨害原告詹訓誌即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下稱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之秘密、竊取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會員個資隱私及侵害原告陳麗君之名譽,被告王耀璿、陳馨婷無故輕率洩漏之行為同具過失責任,又被告王耀璿為被告高功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高功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被告高功公司應與被告王耀璿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項目及金額為:㈠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因被告行為損失價值新臺幣(下同)155,459元之PHP第二版「OE軟件產品」程式;㈡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自113年5月起至114年11月起訴時止之營業額損失180萬元;㈢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支出修改PHP第二版費用11萬元;㈣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分別支出輸入資料及轉移費用92,581元及77,136元;㈤原告陳麗君因被告行為所受之名譽及精神上損失50萬元,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2,235,17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麗君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系爭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包含被告王耀璿、陳馨婷有何無故輕率洩漏網站後臺帳號密碼之行為,又被告鍾曉佩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行為,其所取得之電磁紀錄為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所有(原告陳麗君提起之告訴則已逾告訴期間而不合法),另其所非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原告唐果行銷創意工作坊之會員之資料,是原告陳麗君難認經系爭刑事案件犯罪事實認定為因被告鍾曉佩上開行為受名譽及精神上損失之人,且被告高功公司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原告上開主張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說明,應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735,176元(計算式:2,235,176元+50萬元=2,735,176元),應補繳裁判費33,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前開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