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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 告 何承學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耕老人安養中心、李彩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雖就被告永耕老人安養中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體本表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