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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被 告 李韋志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48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辯論時將請求之本金變更為20萬元(本院卷3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3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新車銷售及收取車款等業務。詎被告於112年6月1日、同年9月25日,代表原告與顧客潘進興、劉友祿就LM350h型號汽車,簽立訂單號碼Z000000000000(下稱甲訂單)、Z000000000000(下稱乙訂單)之汽車買賣契約書,潘進興、劉友祿並於當日各以刷卡、付現方式,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定金。被告明知其應誠實協助公司與顧客辦理車輛買賣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先於113年2月23日將乙訂單辦理退訂,致原告將20萬元退款匯還劉友祿後,再向劉友祿之家屬劉家俊收取現金129萬元,並將甲訂單挪以劉友祿名義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公司)辦理車輛租賃,復由前揭所收之129萬元中抽取109萬元,加上甲訂單之定金20萬元,共129萬元交予和運公司作為保證金,再將乙訂單剩餘之20萬元現金侵占入己,未如實繳回營業所。

嗣和運公司將相關購車費用如數撥款予原告,原告同意辦理甲訂單交車程序,被告遂於113年3月26日,將LM350h車輛交予劉友祿使用,且在原告交車APP「LEXUS交車單」電磁紀錄「顧客簽署」欄位偽簽「潘進興」署名之電磁紀錄1枚,偽造完成表彰潘進興已收到甲訂單標的車輛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傳送至原告網路系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潘進興及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侵占之2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被告已於其所涉業務侵占刑事案件審理中認罪(刑案一審卷59頁),且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3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本院卷13至19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利用其業務上之機會,偽造文書並將客戶交予原告之購車款20萬元侵占於己,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114年8月20日(附民卷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而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