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40號反訴原 告 王靖心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反訴被 告 侯幸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0,70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㈠反訴被告應同意反訴原告向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新臺幣(下同)668萬2,112元。㈡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668萬2,112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反訴被告應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反訴原告5,650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萬1,212元【計算式:6,682,112元+79,100元(即5,650元×14日)=6,761,212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8萬0,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