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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上 訴 人 蔣銘賢被 上訴人 黃詩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元,前述裁定已於115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