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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陳致騰被 告 沈榕泰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然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彰化縣,有被告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非本院之轄區,被告雖因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而非被告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觀察,均難認其有久住於臺中看守所之意思,仍應以被告設籍之彰化縣為其住所,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