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9號原 告 陳振訓被 告 賴文宣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全部利息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有關利息之記載予以塗銷。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系爭土地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經查,系爭3431地號土地所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2萬1000元,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6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