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 訴 人 陳振訓被 上訴人 賴文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