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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林宛儒 臺中市○○區○○○○○000號信箱被 告 曾泓鈞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