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林雅琪
鐘偉誠鍾瑩錚被 告 智鯨未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達人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12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