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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 告 許尚玲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被告曾先後於114年11月20日、115年1月23日、115年4月21日,分別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通知原告應辦理貸款手續、依約繳款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被證3、5),然依被告115年6月11日民事答辯狀所載,並未檢附前開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為憑,是此部分究竟有無合法通知原告使其知悉?尚待釐清。被告應於主文所載再開辯論期日前,儘速將相關回證陳報本院,並以繕本通知原告。

三、為兼顧兩造充分攻擊與防禦權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