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 告 益詮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立勳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被 告 佑林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菜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3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萬6,679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萬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0月、11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燈具、開關等商品(下稱系爭商品),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1,987元,原告已交付系爭商品,經扣除被告於114年5月20日給付8萬2,000元後,被告尚需給付買賣價金50萬36元(下稱系爭貨款),迄未給付,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尚積欠系爭貨款,但沒有能力一次還清,願意分期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客戶應收對帳單、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本院卷13至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76頁),堪認實在。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已如數交付系爭商品完畢,且系爭貨款皆已屆清償期,則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36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36元,及自115年5月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院卷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含稅) 1 112年10月26日 YKY-EG103H 4P30A、ELG-100-C700TW(落日) 各1只 3,150元 2 112年10月31日 其他(即KBL-100-SS-4P30A) 5只 1萬7,588元 3 112年11月3日 華特LED路燈110W/500K/分離式 10組 4萬6,200元 4 112年11月7日 詮安-ELCB-2P30A(可調式)、詮安LED路燈 80W、ELG-100-C700TW(落日)、華特LED路燈 110W/500K/分離式 43只、50組、50組、20組 27萬2,307元 5 112年11月15日 詮安-LS-50BPU S-2P15A 防水型 50只 2萬3,100元 6 112年11月20日 詮安LED路燈80W、ELG-100-C700TW(落日)、華特LED路燈110W/500K/分離式、詮安-LS-50BPU S-2P15A 防水型 66台、66台、2組、32只 23萬8,854元 7 112年11月25日 ELG-100-C700TW (落日) 1 788元 合計 60萬1,987元(另有退貨1筆1萬9,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