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 告 良展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秋蘭訴訟代理人 林詠傑律師被 告 亦沾衣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邦訴訟代理人 江怡君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以原告之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消滅時效,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而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