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佳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洪秉甫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21,252元,及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之,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3日之利息11,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2,725元(計算式:3,221,252元+11,473元=3,232,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291元外,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