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佑揚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鑫源被 告 吳孟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
編號 原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吳孟勤地址 住○○市○○區○○街000○0號 住○○市○○區○○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