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 告 甲OO被 告 乙OO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嘉義市西區,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被告提出管轄抗辯,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告表明同意移轉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