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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乙男(即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丙女(即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林聖洋

林明漢何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林聖洋對原告甲女為侵權行為時,林聖洋是否已成年,被告林明漢、何秀玲需否就林聖洋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及林聖洋有無違反甲女之意願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