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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曜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岑陽被上訴人 長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帆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1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