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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 告 邱美惠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