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國欽被上訴人即原 告 賴木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系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89.5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78,097元(6,100元/平方公尺×2,189.54平方公尺÷2=6,678,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