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69號原 告 張盡娘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被 告 劉景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劉景維、劉秋娥、劉雪珍為被告,訴請被告3人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惟被告劉秋娥、劉雪珍部分,業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劉景維部分,其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卓蘭鎮,原告訴請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亦在苗栗縣卓蘭鎮,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及相關附隨案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