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5號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原 告 張世祺
劉德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589元(參照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本息,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