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52號原 告 黃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格式及記載方法,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另書狀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者外,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應依附件所示格式製作,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向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臻具體,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均為手寫,且內容不明確,縱將來判決
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有欠缺。㈡原告起訴狀未釋明有何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
、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情形,致不能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故請原告本次補正應提出合於附件所示規格之書狀。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附件(電腦文書製作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