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4019號及113年度司執字第30474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原告所有之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之部分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後,上開執行案件並未執行原告所有之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之部分,是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要件即有欠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