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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 告 王薏婷被 告 沈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本件起訴時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