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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98號原 告 有限責任臺中市樂安家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秀琴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6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