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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陳奐中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8,37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將本金167萬元,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已到期之利息9萬8,37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萬8,37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