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8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廸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子誼、林靜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林子誼、林靜宜及彭麗華、惠承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 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