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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 告 陳銘誌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本院88年度促字第7963號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執行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42555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被告請求之系爭執行債權係原告與訴外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6,7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0月2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為238萬7,34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是原告聲明第1項所得受之利益為排除上開債權之金額為238萬7,347元。

三、另原告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為債權人即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經查,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額為53萬6,7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上開利息、違約金均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執行債權額為238萬7,34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覆之扣押金額為77萬3,043元,被告之執行債權額顯然高於執行標的金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7萬3,043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聲明第1、2項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核定為238萬7,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至原告具狀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38號),須待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繳納本件裁判費,符合本訴之起訴要件後,始得依法裁定准駁,附帶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附表一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計算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計算至清償日止) 1 13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0.5% 88年9月7日 2 7萬元 88年9月7日 10.5% 88年9月7日 3 13萬6,767元 88年9月7日 10.5% 88年9月7日 4 8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0.5% 88年9月7日 5 11萬元 88年9月7日 10.5% 88年9月7日 違約金按上開利率20%計算;及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計1萬6,346元。附表二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3萬6,767元 1 利息 13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10.5% 38萬4,433.77元 2 利息 7萬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10.5% 19萬9,336.03元 3 利息 13萬6,767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10.5% 38萬9,465.58元 4 利息 8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10.5% 24萬2,050.89元 5 利息 11萬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10.5% 31萬3,242.33元 6 違約金 13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2.1% 7萬6,886.75元 7 違約金 7萬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2.1% 3萬9,867.21元 8 違約金 13萬6,767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2.1% 7萬7,893.12元 9 違約金 8萬5,000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2.1% 4萬8,410.18元 10 違約金 11萬元 88年9月7日 115年10月20日 (27+44/365) 2.1% 6萬2,648.47元 小計 183萬4,234.33元 合計 237萬1,001元 加計前未受償合計之利息、違約金計1萬6,346元,共計238萬7,347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