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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王康妮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被 告 黃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事,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起陸續向原告借貸,被告承諾會定期清償借款,原告遂陸續交付現金予被告,析述如下:㈠至114年1月23日累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此觀被告曾傳送「我欠你50萬」自明;㈡被告於114年5月12日再向原告借貸25萬元,並約定利息為12,000元,清償期為114年6月12日;㈢兩造於114年6月15日討論後,協議被告所借貸之款項為70萬元,利息26,000元,清償期為114年9月16日;㈣114年6月25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約定114年7月15日清償;㈤114年7月5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10萬元,被告所累積為100萬元,利息32,000元,清償期為114年9月16日,嗣被告於114年8月13日傳送「我現在人在虎尾明天去送利息」等語可知,被告承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詎料,被告未依承諾償還金錢予原告,且清償期亦已屆至,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藉故拖延。退步言之,縱認兩造就系爭借款並未明確約定清償期,則被告因系爭借款所負擔者核屬無確定期限之債,是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催告被告清償系爭借款,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元。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陸陸續續有跟原告借這些錢,不爭執原告主張之本金、利息,對於原告之主張認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復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46頁),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第2項之金額,自應准許。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借款給付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5年3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