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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10號原 告 劉芳瑜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