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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 告 楊易橙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被 告 王識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訴字第2018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