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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于昌正即于世正上當事人因115年度訴字第20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625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