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 告 徐森安被 告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執行命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64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而原告前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嗣後已具狀撤回抗告,亦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1號卷宗無訛,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迄今猶未補正,且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再次通知補正,原告亦回覆以不繳費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1頁)。是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所提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