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被 告 宸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蘭馨被 告 許意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7萬3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簽訂之民國111年8月8日、112年6月28日約定書第21條載明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16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許意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宸承有限公司(下稱宸承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28日邀
同被告王蘭馨、許意涓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宸承公司於111年8月10日、112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分別為120萬元、480萬元、120萬元及480萬元,被告宸承公司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前2筆借款期間為111年8月10日至116年8月10日,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後2筆借款期間為112年7月10日至117年7月10日,借款利率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計算;另就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如有未依約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宸承公司自114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原告597萬3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原告催討無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宸承公司、王蘭馨則以:對於被告宸承公司有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無意見,被告王蘭馨、許意涓確實就本件擔任被告宸承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三、被告許意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查原告主張前開被告宸承公司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
之約定利率、違約金計算、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款項及被告王蘭馨、許意涓連帶保證等事實,業已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催告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3-35頁),被告許意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另審酌被告宸承公司、王蘭馨就上開事實於到庭時表示沒有意見,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97萬3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有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尚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1 49萬8876元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5年2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69萬5823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99萬5473元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6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78萬3315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597萬3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