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婉苹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小玲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84號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