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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 告 陳世展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陳世峰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世峰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21樓,然本院對該址之送達因無此人遭退回等節,有其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63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6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