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60號原 告 蔡日青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被 告 蔡李雪
蔡幸妃蔡馨慧蔡易原蔡易勝蔡振民蔡福來方素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5萬8,5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422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9平方公尺)、962-2地號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962-3地號土地(面積1,179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請求准予合併分割。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之鄰近土地實價登錄網路資料顯示,與系爭土地相近、同段之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2日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4,200元,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僅時隔約1年2月,應可作為核定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萬8,5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總面積(349+75+1,179)㎡×交易價格2萬4,200元/㎡×原告應有部分1/5=775萬8,5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2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萬2,87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9,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